耕地三七五租約1年不為耕作可止約
桃竹苗特派員 何高祿∕報導
三七五租約1年不耕作即止約     何高祿攝
出租耕地,於非因不可抗力消極地任其荒蕪而未經承租人為任何使用,不問其不為耕作者,係承租耕地之一部或全部(包括耕地遭人占用時,承租人消極的不予排除侵害)達1年以上者,出租人均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全部耕地。」
苗栗地政處表示,耕地三七五租約,於變更編定為非耕地或都市計畫為非農業用地未依法終止租約前,應依原租約約定種植農作。否則有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情形,悉依上開規定,可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