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各地天坑事件頻傳,為了安全,當地一帶購置預售屋者,為了日後生活安康,要求解除預售屋契約。前新竹縣消保官靳邦忠著作,購屋寶典-不動產交易實務與案例解析內容,沒有肯定可以全裸解約退費。
新竹縣竹北市勝利路區域,去年出現多次天坑事件,嚴重影響安全,還是出現官員受賄入獄官司,不少人萌發解約念頭,主張業者全額退費,引起不少紛爭。
購屋寶典第1章就提到這個熱門話題,這一章紅單與預售屋的最後一項,第10款即重點切入,天坑事件可否解除預售屋契約的問題,肯定說明可以退款,不過要有相當的條件,值得有意購屋者注意,引為借鏡。
靳邦忠舉判例說,黃小明購買的預售屋,從去年底工地周邊道路就陸續發生天坑事件,經主管機關勒令業者停工檢測,惟報告歷經4個月,仍不獲鄰壁四大住宅大樓管委會認可,市政府仍以檢測標準不客觀繼續暫停施工。
黃小明便以將來交屋標的可能會發生危險為由,向業者提出解約要求,業者則回應停工狀態將來可以改善,不屬不可抗力事件,如果消費者要解約,必須繳交15%違約金。
法院判決事實指出,原告主張被告的系爭建物未按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計算沉陷量,並且不符合建築耐震設計規範及其性能需求。原告還指出,系爭建物的構材設計未遵循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並且地下室有多處梁和頂板出現裂縫,牆面大面積龜裂,公共空間滲水,以及混凝土澆置不當導致鋼筋外露和雜物堆積。
原告因此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和系爭買賣契約規定,要求解除買賣契約。如果解除契約被判定為不合法,原告則請求依據民法規定減少全部買賣價金30%並返還已繳納價金30%,並且請求被告賠償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46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