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市長多人競爭由繁化簡
桃竹苗特派員 何高祿∕報導
李貞秀臉書海報   圖∕李貞秀臉書
競爭激烈的新興都會區竹北市長選舉,登記參選人李貞秀因資格不符,遭新竹縣選委會剔除,熱鬧的竹北市長之爭,由先前十多人包括前市長何淦銘、知名消保官和資深民代,超前佈署有意投入角逐的戰場,經過陣陣秋雨漸漸降溫,七日李貞秀退場,候選人火熱投入擁擠程度明顯降溫。
年底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新竹縣選委會完成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登記參選資格審查,全縣計有10人被認定資格不符。鄉鎮市長、代表及村里長資格審定權責在地方選委會,新竹縣選委會於今(7日)召開委員會議,審定32位鄉鎮市長選舉參選人,其中1位參選人登記資格不符,252位鄉鎮市民代表參選人,其中4位登記資格不符,369位村里長參選人,其中5人登記資格不符,總計符合資格參選人計643人。
新竹縣選舉委員會說,李貞秀女士原為中國大陸人民,申請登記為新竹縣竹北市市長選舉候選人。依據兩岸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依大陸委員會115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50400418號令核釋前開規定所稱「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應指中國大陸人民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並依規定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予主管機關後屆滿10年,其起算時點應自當事人向主管機關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為始日。本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原中國大陸人民登記申請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應於105年11月28日(包含當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李貞秀女士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期間未滿10年,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應不予登記。
其他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參選人資格不符規定,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後,參選資格條件更為嚴格,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投票行賄罪受緩刑宣告、免刑判決確定者,均不能參選,其他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等罪、加重詐欺判決確定者亦同,又如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雖尚未確定,參選資格亦不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