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附設卡拉OK應課徵娛樂稅
桃竹苗特派員 何高祿∕報導
餐廳附卡拉OK應課娛樂稅海報   何高祿編製
許多餐廳或小吃店為招攬生意吸引顧客上門用餐,常有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顧客一邊用餐一邊歡唱,但是千萬要注意喔,不管有沒有額外向顧客收費,都是屬於課徵娛樂稅的範圍,業者要記得辦理娛樂稅設籍及代徵手續。
新竹縣稅務局說,餐廳或是小吃店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
有許多餐廳或小吃店業者常有誤解,認為只要未就卡拉OK部分向消費者額外收取費用,就不需要課徵娛樂稅,其實不然。餐廳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用餐客人唱歌娛樂,即使未就卡拉OK部分額外收取費用,但顧客若未進門用餐消費,就無法使用該餐廳附設之卡拉OK設備唱歌,故唱歌的費用實質上已包含在餐飲費中,所以依法仍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提醒餐廳或小吃店有附設卡拉OK的業者,應於開業前辦妥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以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定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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